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有: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该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照[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6号文件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希望能帮到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