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开庭后法庭辩论前可否增加以上诉讼请求湘东区廖某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之前的民诉法的意见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因该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相冲突,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附则中规定,其他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其相冲突的,不再适用这些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根据廖某所述,廖某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