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是指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将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转给第三人经营,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农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这种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包方同意。否则,即属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该《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承包方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本案中,陈某与刘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刘某从事养殖,每年向陈某交纳0.5万元,向村里交纳承包费1万元。但由于此合同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