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户口有错,没原始证据,是无法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的。以河南省为例。《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一、变更姓名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二)办理步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学龄前儿童变更姓名由公安派出所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其它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
二、更正出生日期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二)办理步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
三、变更民族成份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二)办理步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性别变更(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国内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二)办理步骤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方可予以变更。性别变更后,应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其中已领取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缴销,并为其重新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工作要求公民经批准变更更正登记项目的内容,户籍内勤民警应在《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销原来的登记项目内容,填上新的内容,注明变更更正登记的日期和原因,并及时变更人口信息计算机资料。具体要求:(一)变更姓名。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3.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二)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三)公安机关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申请,依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规定,不予办理。
(四)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