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前两天听说我朋友他的爸爸挪用了单位的资金,金额还比较大,想找律师帮忙写一下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词,这个辩护词该怎么写啊?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6-10-19 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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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罗宇律师
    罗宇律师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11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所以我为你提供挪用资金罪无罪辩护词的模板: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在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之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张××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不是山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二、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2页审理查明中已明确写到“……经王××介绍认识,被告人王×与被告人张××相识,被告人张××在其资金紧张的情况下,遂提出向被告人王×借款,被告人王××利用其担任山西××有限公司出纳,经手、管理本单位资金的职务之便,在二OO一年四月至二OO六年三月期间通过汇票背书转让、转帐支票支出的手段多次挪用本单位13664427.9元,供被告人张××进行营利活动……”,同时写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即一审法院已认定上诉人张××是使用人而定其罪,而刑法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挪用人,使用人是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的。因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张××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使用人张××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三、一审判决认定张××是挪用资金罪的共犯是错误的。   
    1、《刑法》第272条仅是规定了挪用人挪用本单位资金构成犯罪,但并未规定资金使用人构成犯罪。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共犯定罪处罚”的规定,法律也仅是规定了公款使用人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四种行为模式,并未规定使用人明知是单位公款而使用就构成挪用公款罪这一行为模式;即使用人明知该公款来源,但没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挪用的行为,就不能仅仅因为使用公款就认定为共犯;更何况法律仅就挪用公款罪专门作了“共犯”的规定,而没有对挪用资金罪有任何“共犯”的相关规定、解释。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有共谋、指使、参与、策划的行为,张××也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因为不能将挪用公款罪的规定类推适用于挪用资金罪。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四、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1、从资金流向上可以看出,××药业的资金均通过银行打入闫卫东所在的公司,而不是张××个人。利息也是张××所在的公司支付,不是其个人支付。   
    2、上诉人张××系太原市w药材店、太原市u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k食品有限公司、太原市p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公司资金紧张,银行批贷时间长、程序繁琐,而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所借款项13664427.9元均用于公司的经营运作中(太原市晋源区检察院讯问上诉人张××笔录及u公司p公司的股东证明可予以佐证)。   
    3、《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构成挪用资金罪。从该法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到使用人必须是个人方可构成本罪,单位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因此,上诉人张××借款系职务行为,其行为理应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即:上诉人张××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张××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张××是使用人是错误的,认定张××构成犯罪更是错误的。   
    五、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虚假的银行对帐单均是由其提供改的对帐单,再交由上诉人张××拿回去重新打印一份对帐单(太原市××区检察院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行);并供述他因不会电脑打字及制表所以由张××更改,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9行);而上诉人张××供述,其对原审被告人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并不知情,也未参与修改;二人供词明显不一致,但经仔细推敲分析,原审被告人王×的供述明显不能成立,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1、原审被告人王×作为多年从事财会工作的人,电脑制表、打字是其基本功,而其却称不会,试问这几年该单位每月的财务报表由谁制作?很显然其辩解有悖日常经验法则。   
    2、原审被告人王×供述上诉人张××为此购买了打印机,那打印机现在在哪儿?侦查机关已搜查了上诉人张××的家里及公司,却没有发现打印机(公诉机关一审提交扣押清单予以佐证),打印机去哪儿了?至今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上诉人张××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   
    3、原审被告人王×具有管理、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并且第一手获取银行对帐单,对其单位帐面金额也最清楚,而上诉人张××却非财会专业人员,对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帐目也不清楚,只有原审被告人王×才最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这一隐蔽手段挪用单位资金。   
    4、也是本案最关键一点,公诉机关仅凭从上诉人张××主动交给办案人员的帐本上批注有“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就认定上诉人张××重新打印银行对帐单太武断。上诉人张××供述,该批注是王×拿自己本人记事本让与自己核对借款付息数额时,王×让其批注的。虽然庄国瑾供述从未见过此帐本,但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第5页第6行却又供述“问:940万元是如何得出?答:我以前保存的资料和张××保存的资料得出的940万元”,而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之间的借款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王×自己不可能没有任何文字记录;且王×记载的借款数额及利息、王×持有的虚假银行对帐单篡改的数额及上诉人张××记录的借款及利息应该相同,那么批注的“打入对帐单”、“未打入对帐单”到底是指哪一个对帐呢?该批注又怎能证明虚假银行对帐单是上诉人张××重新打印的?对此,公诉机关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该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而仅依据原审被告人王×供述就认定是上诉人张××有制作虚假银行对帐单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的规定,因此上诉人张××客观上没有共同挪用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六、上诉人张××与原审被告人王×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山西××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173万元利息。   上诉人张××因公司资金紧张,影响经营运作,且银行审贷程序繁琐,时间较长,遂经交通银行某某介绍向原审被告人王×借款。正是因为该款解决了上诉人公司的燃眉之急,所以经全体股东同意,使用了山西××药业有限公司的资金并支付了173万元利息,由上诉人张××交付给原审被告人王×(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虽然王×并未承认收取173万元利息,仅承认收取45000元感谢费,但上千万借款仅收取45000元蝇头小利显然不符合常理,法院理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律并未规定挪用资金罪有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张××共谋挪用资金明显证据不足,缺乏充分有效的证据链;而上诉人张××的公司实际使用了原审被告人王×挪用的资金,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及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类推的解释,上诉人及公司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张××无罪。
    全文
    10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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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辩护词有罪辩护怎么写?
强奸罪辩护词中阐述强奸犯罪事实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比如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但属未遂状态,此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害人及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恶劣影响。法院在庭审阶段,会充分考虑辩护意见,结合公诉书内容及犯罪事实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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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宣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触犯挪用资金罪者将被判定如下刑罚:
1.如果其行为涉及挪用数额较大,并且在三个月内尚未归还的情况,或者虽然挪用时长未满三个月,但是挪用金额较大且用于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2.若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3.而对于那些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分子,他们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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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不适取保候审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取保候审申请书市公安局:
本文件由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旨在请求贵局对我的关联人士(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信息:
姓名:___,性别:女,年龄:__岁,民族:汉族,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
被申请人信息:
姓名:___,性别:男,年龄:__岁,民族:汉族,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与申请人存在__关系。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批准对被申请人实施取保候审。
事实及理由:
2019年5月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刑事拘留,目前被羁押在__市看守所内。申请人坚信,在该事件发生之后,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对他实行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特此提出申请,希望贵局能变更对被申请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将其改为取保候审。
同时,申请人愿意作为被申请人的担保人或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以确保被申请人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在此,申请人再次向贵局表示诚挚的感谢和敬意!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__日期:_______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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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批捕了怎么判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若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情况下,或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涉及金额较大,且行为人进行了营利性质的活动,或是实施了非法活动,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等相关刑罚。若行为人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则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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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资金罪起刑标准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点:
首先,当员工擅自挪用本单位资金达到10,000元人民币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且该行为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能归还给单位时;
其次,若员工挪用单位资金达到了上述金额范围内,同时其使用这些资金的目的为进行某种盈利性质的活动;
最后,如果员工挪用额度在5,000元人民币至20,000元人民币之间,并且将这些资金用于非法性质的用途。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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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怎么辩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即以非法占用为主要目的,恶意且无理地将本属于他人的物品据为己有,且这些物品的价值数额较大,而行为人却拒绝主动归还给受害者。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会被视作违法行为。与此相对应的,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主导因素,通过秘密的手段获取他人所拥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是多次进行此类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犯罪的对象有所不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仅局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遗失的物品以及埋藏的物品。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行为人已经持有了他人的财物;
然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只包括他人所持有的动产。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行为人并没有持有他人的财物。换句话说,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自己持有但原本属于他人的物品”,而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他人持有但原本属于他人的物品”。
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也各异。侵占罪在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掌控之中,行为人只需采用欺骗、抵赖等手段便能将持有转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者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获取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必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最后,构成侵占罪除了需要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之外,还需要具备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关键情节;而对于盗窃罪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例如多次盗窃,即便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样可以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后,行为人又将其归还给受害者,也不能改变犯罪事实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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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触犯挪用资金犯罪的相关法律责任,主要依据犯罪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以及持续时间长短而定:
1.若涉案金额较大且经过三个月内仍未归还的情况;
2.或者虽然在三个月内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是涉案金额较大并用于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情况;
3.又或者涉案金额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用于进行非法活动的情况,均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
4.如果涉案金额巨大,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而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坐牢了还要还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案件中的刑罚与偿还义务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罪犯在服完刑期后仍需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挪用资金罪并未设立罚金刑这一刑种,因此,当被告人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时,法院通常只会判处其有期徒刑等刑事惩罚,而不会附加罚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告人可以逃避对所挪用资金的赔偿责任。事实上,无论被告是否已经接受了刑罚,他们都必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包括退还所挪用的资金,并且这种责任不会因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而有所减轻或豁免。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该罪名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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