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由于你与陈某之间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你们的租赁关系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于你与陈某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所以你和陈某都可随时提出终止你们的租赁关系。由于陈某并未要求你马上搬走,而是要你下个月搬,这符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的规定。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