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允许的!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路政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