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15个省市(天津、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的户籍人员,也可以凭相关手续,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以上异地办理的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
第一步,申请人本人持居住地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签注的居住证,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办理。申请人居住证丢失或未办理居住证,依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已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信息登记的,凭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步,通过审核后,现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工本费,完成申请手续。
第三步,受理信息将通过全国系统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由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签发。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异地受理点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第四步,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江苏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和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按照规定,以下四种情况,不能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一是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信息与申请人居民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 二是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无申请人历史相片,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是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的。 四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以上四种情况,受理点民警将告知不予受理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