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属于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指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这种情形比基本的抢劫罪判的更重。如基本的抢劫罪是三年至十年;“多次抢劫”这种情节直接十年起,最高可以死刑。
“多次盗窃”只成立盗窃罪的基本犯,是普通盗窃罪的一种情形,不是加重情节。如果普通盗窃不足二年内三次,并且累计数额不够较大情形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满足两年内盗窃了三次,不管是否满足数额较大情形的都要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多次盗窃”累计数额不满足数额巨大,仅适用普通的盗窃罪量刑,不能用盗窃罪的加重情节量刑。
总体上,“多次抢劫”和“多次盗窃”的区别是“多次抢劫”至少是基本犯罪的加重情节,“多次盗窃”可能只成立基本犯。“多次抢劫”属于“包括一罪”;“多次盗窃”属于“单纯一罪”,因为“多次盗窃”是形成犯罪(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
相同点是,两者都是“一罪”,虽然都有多次的情况。但是,都只能按照“一罪”进行处罚,不能因为进行了多次的“抢劫”或者“盗窃”,而进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