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且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即可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实践中要约又称发盘、发价或报价。要约的有效条件即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要约必须同时具行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1、要约应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是希望订立合同的人,要约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要约人名称应在发出的要约明示,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即是一种要约。作为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属无效要约。
2、要约应受要约人提出,受要约人是有限制条件的特定的人。
3、要约必须内容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要约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所以要约必须把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明确表示出。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二、怎样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对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要约邀请与要约的主要区别是:
1、在性质上,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仅是订立的预备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表意行为。
2、在直接目的上,要约是要约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并不以订立为直接目的,它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3、在内容上,要约必须具体确定,包括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在内容上就没有这样的要求。
4、在效力上,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应受要约约束,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邀请则不能是这样,无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