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法律之所以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伤残赔偿等费用归个人所有,是因为这些费用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的区别。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