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贵公司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依据其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然后,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的开办费政策在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所以,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在年报中在A105080中按“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填列;2013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已全额调增,建议按补充申报方式调整。/184Tb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