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组织参加一次出省业务训练班(时间约一个月),有一天,本人和同事照常去教室,有多少个同事在教室大楼前留影,叫我帮按下快门,我放下书包照办,等我弯腰拿起书包时,意外发生了,腰椎象闪电相同,人就不能站立。。。这次意外受伤,共花去了几百块医疗花费。花费是放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报销(是自己的钱,相当自己掏腰包),还是单位给报销。你说的这种情况应当是你的多少个同事要求你帮助,不是职务做法,单位不能报销。你可看一下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帮工人存在有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到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被帮工人明确拒却帮工的,不承受赔偿职责;但能够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赔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赔偿本领的,能够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赔偿。找法律依据的时候,你只能如此。不要考虑举手之劳的问题,拿一本书和搬运几百斤重的石头性质有差别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