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只有宣告其失踪的裁定书才可以证明当事人失踪或者出走,这个文书必须由出具,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2、必须为当事人出具宣告失踪的法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