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因为在申请领取被暂扣的机动车前,需要先处理交通违章,而由人代为处理违章的,需要携带驾驶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交通违章处罚单、钱和代办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材料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章。处理好违章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暂扣车辆放行证明,然后才可以由车主、驾驶人、车辆管理者出具机动车的所有合法手续,才可以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人因为没有驾驶证所以代办人无法处理违章,无法拿到交警出具的放行证明,所以无法申请领取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