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属于没有诉讼能力,他们虽然具有行政诉讼权利,但本人不能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其他行政诉讼活动。没有诉讼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依法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为监护人。精神病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人、单位担任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指定代理人进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