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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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怎么办?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三、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组织: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四、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措施: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益。

没能力赔偿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因此胜诉方也应申请法院执行,如果法院执行局确认对方无财产可执行,可以中止执行。此后无论何时对方有可执行财产时都可以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执行对方的财产。

五、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怎么办?胜诉方可以先和对方进行协商,实在不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要注意时效,在判决书生效的两年内申请。否则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民事诉讼对方没能力赔偿不必担心,国家法律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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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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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确立法的溯及力原则:从旧兼有利。最高人民于2001年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范并统一了刑事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但民商事法律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溯及力的规定。根据学者学说,实体法与程序法在溯及力原理上存在不同。实体法:民商事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关于法的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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