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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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赔偿的,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民事诉讼对方,有赔偿能力不执行如何解决?

(一)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三)另外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四)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民事诉讼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怎么办?从文中可以了解到,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赔偿的能力,可以中止执行,但是等有能力的时候,还是需要赔偿的,另外,被执行人有赔偿能力却不执行的,那么法院就将强制执行,严重的可能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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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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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溯及力问题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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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例外:
1、跨法行为从新: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2001年10月27日以后人民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2001年10月27日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该日期前发生,持续到该日期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2、合同有效优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人民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3、空白追溯: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到人民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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