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