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替代。书据,如各种缴款书、判决书、合同、协议书等。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证,以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证书等。国税函(2005)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O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可由人民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该规定也是对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凭证要求所作的规定。77号函已被总局2011年2号公告明文废止,从2009年1月1日后被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取代,但在此前的经济事项仍可按77号函执行。尽管77号函被全文废止,其也仅界定了营业税减除项目的凭证要求,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应税事项。各种真实合法有效的缴款书、判决书、合同、协议书等税法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