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重要同时也是最终环节,这直接关系到由票据所代表的资金权益是否能够实现,同时也是对所受理的票据业务是否存在问题的最终确认与验证。因之,托收对于贴现银行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实际工作中,作为贴现行来讲,我们不仅应关注票据资金是否能够收回,同时也应重视资金的回款时间是否及时。本文拟重点就托收回款及时性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一、关于委托收款问题的法律规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
第一百九十八、一百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这实际上是分别从托收的主体(收款人或持票人),客体(付款人)以及内容(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所代表的权益)等方面规定和明确了托收这一法定的结算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也对付款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其中要求并特别强调: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托收来讲,承兑银行在审核相应票据、凭证及要素并确认无误后,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将票据款项及时足额汇划给收款人。在这里,相关规定强调的是一个“当天”的概念。这样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在异地票据托收中,虽然票据法作出了贴现时加计三天邮寄时间的规定,但这并非是说在到期托收时,承兑银行就可以拖延三天付款。这实际上是一个误区。不管是同城还是异地票据,承兑人都应在票据到期日当天执行其付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