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最高人民已经在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说,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属于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