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15人
专家导读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一、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调解步骤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一)诉前准备工作:咨询医疗方面的专家,了解是否医疗过错,如无过错,诉讼自行终止,无需浪费时间;如得到积极答复有过错可以进行下一步,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根据《民法典》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方需要提供尽可能的对方过错的证据,在法律上,凡是有证据证明的,视为存在;凡是没有证据加以证明的,视为不存在。

(二)提起诉讼:

到法院立案庭发起诉讼,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根据以往经验,法官会要求患方列明要求赔偿款项金额和细节,以便其日后审核。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委托的鉴定机构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赔偿款的确定。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所以患方应实事求是的分析医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避免盲目索赔,导致自己承担过多的诉讼费用

在更多的时候,医疗鉴定结论是认定医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这种情况下患方应如何索赔呢?本律师认为患方可灵活应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原则,举证证明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瑕疵并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索赔。打医疗官司,律师作用很重要,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维权处理。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以后,大概两年内就会有结果,如果我们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需要诉讼,那么首先一定要注意报管好自己的病历,这是诉讼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之所在,然后才好在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律图竭诚为您服务。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5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8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25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0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1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1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5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4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0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12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31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7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26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7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8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8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济宁医患调解委员会
济宁医患调解委员会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相关专线报案电话,由电话中心向当地医调委转报案;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患调解委员会怎么解决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医患调解委员会能否解决医疗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
在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的今天,医患关系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黑龙江,黑龙江医患调解委员会服务了不少人,也成功的调解了一些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是调解医患纠纷,缓和医患关系。但是的确有的医患纠纷是很难调解的,调解也要不断的沟通的。
10w+浏览
医疗纠纷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怎么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怎么处理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步骤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这种处理方式对医患双方来说无疑都是最优选择,不仅利于改善医患关系,而且医院的声誉也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但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与非医疗事故引发的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是不尽相同的,前者需适用医疗事故条例进行裁决,而后者则依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裁判。

另外,在医患纠纷诉讼中,患者在起诉时应注意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患者应当在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一年内向医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诉讼时效后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法院会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判。第二,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若干规定的规定,医患纠纷的证据责任分配是责任倒置,具体而言,患者在起诉时应提交在医院就诊治疗、遭受损失的事实及具体数额等相关证据材料,而医院需承担证明自己在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或过失的充分证据,否则,医院就需承担对患者造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第三,应选择最恰当的法律、法规及有针对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涉及个案中由哪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问题。从原则上说,证据立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说“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规则。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了8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基础上,对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进行了细化,明确了8种诉讼中应当举证倒置的法律要件形态。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的转换点是不同的,其特点表现在: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张的一方或称为积极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反对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而举证责任的转换则是指谁提出主张和抗辨,则应当就此加以证明,它并没有免除任何一方的举证责任。它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规则的体现。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莱芜医患调解委员会调解流程是怎样的?
1、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2、符合调解受理条件的,在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3、确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1名助理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保险公司理赔员参加调解。4、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应当予以调换等等。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如何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怎么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该怎么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该怎么处理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吗?
上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调解,但是必须要尊重事实和法律,而且必须要按照自愿的原则来进行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实际上就是有权利对资金进行一定的调解,而且如果是有调解协议的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将按照其中内容来履行的。
10w+浏览
医疗纠纷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能怎么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8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能怎么处理纠纷
[律师回复]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二、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的相关规定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指导管理,组织成立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医调中心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指导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医调中心接到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调处医患纠纷:
(一)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解决途径,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医调中心依法进行调解;
(二)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和2名人民调解员、1名记录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可以推举代表参与调解,单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对调解员提出回避申请且存在法定理由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并告知医患双方。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讼。
政府对福州市医患调解委员会如何处理纠纷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洁具医患纠纷的时候是不收取人和费用的,而且如果当事人申请就应当进行调解。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派3名调解员和一名记录员参与调解,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的一个月内调解完毕。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要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8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部门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生和司法部门的协助下,建立由法律、医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按照统一保险方案、统一产品责任、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保险价格、统一参加保险、统一调赔服务"六统一"的原则,在所在地区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威海市医患调解委员会是应该如何预防和解决医患纠纷的
[律师回复] 《威海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司法部卫生部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20〕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应当坚持部门联动协作、医疗机构负责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市和各县级市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市级调解委员会负责威海市市直医疗机构和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范围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并对各县级市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予以指导。各县级市调解委员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人员组成情况,应当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
(三)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五)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委员会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置:
(一)启动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
将会诊意见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方法和程序,答复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咨询;
(五)处置完毕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可以由医疗机构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疗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索赔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当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参照公立医院上述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已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委员会调解的;
(四)非法行医引起的纠纷。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首席调解员,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的,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
(二)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调解;
(三)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四)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
(五)制作调解笔录,搜集保存有关证据,建立卷宗档案。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结。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30日。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
民提讼。
第十七条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及时处警,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其他相关病历资料。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扰乱正常
医疗秩序。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保护患者隐私,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医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医疗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需要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将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作出的生效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及时予以理赔。
第二十四条 卫生、司法、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医疗机构未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
(二)拒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
(三)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损毁医疗设备、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由市综治办、司法局、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法律援助 >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怎么调解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