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一个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词汇,一个在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用工形态。劳动部办公厅《对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规定:《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本律师认为,如果这个“临时工”可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