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会开具缴费通知书给方,告知其应在7日内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如果不交诉讼费,可不予受理或按自动撤诉处理,所以诉讼费的缴纳很重要,是立案的重要凭据。
如果符合法律的规定,有些案件是可以减半缴纳诉讼费的,包括以下情形: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被告提起反诉,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