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受贿和行贿口供不一致如何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和行贿口供不一致怎么办
“口供”作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
一,其证明力较弱,一般不轻信口供。如题所述贿赂双方口供不一致的,不能采信其口供,还需要进一步查找相关证据来证明口供的真实性。如其他相关人员的口供,还需要根据行贿人所在单位的账务往来记录、银行帐户存款资金流动情况、人的个人存款记录等情况深入查实后,用这些证据来印证供口的真实性,再认定贿赂金额。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我国对口供的证据实行补强证据的规则。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然,如果能根据客观证据证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