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犯罪对象是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行为可以是主动实施的,也可以是被动实施的,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容留他人吸毒罪共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容留,犯罪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践中,本罪多发生在旅馆、饭店、歌舞厅等休闲娱乐场所,也常见于行为人的住所。行为人多为了招揽生意或者牟取非法利益而容留他人吸毒。本罪还常见于贩毒人员在自己管理的场所贩卖毒品后,允许购毒人员就地吸食毒品。根据刑法规定,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也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不需要主动提供吸毒场所或者明示,默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