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抚养费不足将父亲告上法庭2010年11月7日,原告A(男,8岁,在校学生)的父母离婚,原告A由母亲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至A成年止,现在原告要上初中了,各种费用不断增加,物价又上涨,已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被告却以体弱多病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原告遂向提讼。审理:抚养费不足将父亲告上法庭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原告母亲现生活有困难,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考虑到被告每月工资收入1400元,承办法官遂依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律师说法:如何解决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对子女的抚养,最重要的是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子女的抚养费。能否解决好这个问题,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是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是相同的,在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他方应当负担必要的费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会由于父母离异而受到损害;二是抚养费一般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但除此以外,还应当包括一些其他费用,比如子女的医疗费、零用钱等等;三是离婚双方确定抚养费的方法有两种,即协议和判决。协议的内容是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以及付给抚养费的方式。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判决。人民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抚养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者的能力来确定;既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又要便于在离婚后执行;抚养费的期限,应当由夫妻离婚时起,到子女能够生活时止。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视给付者的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可给付现金,有的可给付实物;抚养费虽然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责任是相同的。但不应理解为绝对相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夫妻双方的责任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