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问:3年前,我与他人共同开办了一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我占8%的股份。现在,公司经营到期了,股东会按大股东的意见修改了公司章程,将经营期限修改为15年。我担心以后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就想退股,但大股东却不同意。请问,吗石永民 答:你的问题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回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因此,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二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后的六十日内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如果公司不同意购买或者你们对购买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你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后的九十日内以公司为被告,向提讼,要求公司回购你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