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执路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法院应当按照所有债权的比例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路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流程开始后,被执路人的其他已经获到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路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保证物权的债权人,能够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路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借口,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流程开始后,被执路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议。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花费,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路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路人有其他财产的,能够任意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路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路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议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