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是可以的,但是也是有严格条件和程序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