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分为两个幅度,程度较轻者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限制申请资格,较重者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行政处罚是原则,限制申请资格和刑罚是例外。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两种,即行政处罚和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第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第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第
三,有下列情形且违法程度较轻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限制申请人申请资格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刑事法律责任。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