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确名誉权利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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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有维护自己名誉尊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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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贫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诉讼讼的权利。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做法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或表面、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做法的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在主观上侵权人是有意的,也就是有意识地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如果是无心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有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做法。(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惹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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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侮辱做法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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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侮辱做法须具有针对性,即侮辱做法是针对特定的人实行的。能够要求侵权人终止侵权做法。公开赔礼道歉,公开消除侵权做法所导致的不良影响,恢复名誉,也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公民能够向法院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限定,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侵犯公民的名誉权的赔偿。以书面、表面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导致肯定影响的,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做法。根据《民法通则》第190条的限定,受害人当名誉权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停止侵害。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