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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权能不能单独转让

帮助5人 4.7w浏览 匿名 2020-10-22 西藏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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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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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股东分红权能不能单独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例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0万元,占公司60%的股权;乙出资300万元,占公司30%的股权;丙出资100万元,占公司10%的股权。公司成立后,丙通过协议将其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
    7.5%的分红权)以3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
    2.5%的分红权)以及全部出资的股本金返还权。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但在转让协议中甲同时声明保留上述
    7.5%的分红权。后丙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丁据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效益后,甲主张上述
    7.5%的分红权,未果,纠纷由此而生。
    股东分红权能否单独转让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以及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法》
    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从《物权法》的上述规定看,作为一种综合性权利,所有权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反过来理解,所有权之所以可以分离转让,是因为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同样,《公司法》也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是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统一。与《物权法》相同的是,《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及登记也作出相应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外,还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与《物权法》不同的是,对同样作为综合权利的股权,《公司法》并未作出可以分离并转让的相关规定。正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产生股权是否可以在分离后予以转让,其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等问题。
    然而,由于《公司法》中没有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进行保护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对股权中分离的权利,因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一结果的出现,正是《公司法》的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
    综上所述,在本案例中,一方面,股东分红权的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对于甲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股东分红权转让因不能依法登记而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对于本案例中的股东分红权转让行为,其法律后果是:
    1、股东分红权转让协议后,由于分红权不能依法登记,丙方依然是享有该部分分红权的名义股东,甲方并不能以股东名义直接向公司主张、享有这部分权利。该部分股东分红权只能以丙方名义行使后,再转移给甲方。
    转让协议对该部分(
    7.5%)股权的分配是,甲方享有分红权,而丙方则只享有股本金返还权,因此,根据该协议,甲方除依法享有分红权外,还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中的部分权益,即可取得超过股本金部分的剩余财产,而丙方只能取得剩余财产中与股本金等值的财产。但是,如果分配的剩余财产不足股本金时,丙方是否可以要求甲方补足股本金呢这恐怕又是一轮新的纠纷。
    全文
    11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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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行绿灯和左转红灯的指示下,若车辆通过了斑马线后才停下来,一般会被判定为闯红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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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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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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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买房地基转让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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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宅基地的交易只能由同一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人员进行,城镇居民以及其他村庄的村民均不得参与买卖行为,否则,该项交易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家庭仅能持有一处宅基地;
若农村村民在出售或租赁其住宅之后,再次提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则将不会得到批准;
同样地,对于那些试图购买新的宅基地的人来说,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也将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如果买卖双方均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满足“一户一宅”的标准,那么他们便有资格进行宅基地的买卖活动。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随意进行,因为他们仍需获得所在村级集体的同意,并完成宅基地的过户手续,唯有如此,他们所签署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宅基地买卖行为,都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担保人受让债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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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若借款人未能足额偿还其所欠下的所有贷款本金及利息,或是在借款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但却发现借款人无法全额支付时,小额贷款公司务必以书面形式向该笔贷款的担保人提出要求,并促使他尽快履行其担保义务,以保障债权的安全。
2.当同一笔贷款同时存在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优先选择通过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来保护自身权益;
然而,如果通过实现抵押或质押担保仍然无法完全满足全部债权,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即要求保证人对尚未得到清偿的债权承担起保证责任,但是必须注意,不能够放弃对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追索权,而是应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3.如果同一笔贷款设置了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且每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已经在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有权同时向各个担保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4.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与抵押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依法处置抵押物;
倘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毫不犹豫地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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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费用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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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转让方为自然人,那么需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据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税款;
而若转让方为公司组织,则所面临的税务问题相对复杂得多。
比如在内资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当公司决定将自身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时,这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便会牵涉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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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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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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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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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几种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转化性抢劫罪主要涵盖了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以及抢夺等犯罪活动时,为了掩饰其所获得的不法财物或者为逃避司法机关的追查,不惜当场采取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其次,行为人为抗拒公安人员的逮捕或者销毁其犯罪证据,亦可能会采取暴力行为;
最后,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将其原本的犯罪行为转化为抢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同样应当按照抢劫罪的相关量刑标准,对行为人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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