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假冒注册商标罪标准没有特别规定,全部依据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要点:实践中行为人使用在先而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包括所有人正在申请或未批准下来在原范围使用的或制造的,不得认为侵犯了他人商标。这里包含两点,第一点首先证明原来就在制造或使用。第二点如何证明没有扩大生产。辩护律师除了自己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在合理制造或使用范围外,就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证据予以反驳。
2.行为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比如:行为人仿造长城牌电视机,如果现实中确实有长城牌电视机,且行为人也假冒了长城牌电视机的标识既商标,则认为构成侵权达到一定数量的即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思路:第一点针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标识是否一致或相似,商标与产品是否相同。第二点也是针对上面补充是否使用、是否达到犯罪数额,下一段将重点阐述数额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