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不能永久转让,农村土地的流转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法律依据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