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
武某(男)与贾某(女)于1993年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8月,两人因无法共同生活分居。在分居期间,两人在经济上各自,互不承担抚养义务。2000年11月,两人经父母和亲友调解,恢复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再次恶化,自2001年2月起,两人再次分居。2003年11月,武某以夫妻二人分居达四年为由,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评析]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离婚的途径、程序、离婚的法定条件和具体标准。其中第2款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3款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包括: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本案中,上述不同意见的争议是基于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中的第
(四)项的不同理解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