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解决上下班工伤认定标准的办法有:
1,如果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轨道交通事故、客运轮渡事故、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被认定为工伤
2,同时,还需满足是在合理的时间、经过合理的路线等时空概念,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