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如何解释不作为侵权行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政府官员有积极作为的义务,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没有去积极地作为,导致某种损失的产生。这就构成了侵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侵权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审理?
是指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相对人具有法律意义的一种消极的行为方式。 侵权就是指,政府部门的,造成对当事人的权利侵害。
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侵权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合同约定的作为义务,当事人间的特殊关系引起的作为义务);
()行为人具有行为的能力;
()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还须行为人具有过错。
行为类型
关于的类型,刑法理论的通说是分为纯正与不纯正。此外,我国刑法学界还存在一种同时包含作为与两种形式的犯罪的观点。我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作为与的关系。作为与的区别并非简单地在于身体动静,而主要在于违反的义务法规的性质。作为是违反禁止性义务法规,而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因此,凡是违反命令性义务法规,应为而不为的,就是。的内容是命令性义务法规规定的作为。如果应为而不为,尽管实施了其他身体动作,仍然是。因此,对于作为与的区分,应当从本质上去把握,否则,就可能导致对纯正的否定。例如,公认为纯正犯的遗弃罪,也并非没有任何身体动作。遗弃婴儿,往往将婴儿置放在街边路旁。在这个意义上,我主张作为与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反对关系。
1、纯正犯
纯正犯是指刑法规定只能以构成的犯罪。纯正犯在刑法中都有明文规定,据此可以对纯正犯予以正确的认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是纯正犯的立法适例。遗弃罪就是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这种扶养义务而构成的,是纯正的的犯罪。
2、不纯正犯
不纯正犯是指以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不纯正由于在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司法机关在认定不纯正作为犯的时候,应当注重考察与作为是否具有等价性。只有在具有等价性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不纯正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关于故意罪的规定,包括作为的故意与的故意。这种的故意就是不纯正的犯。例如,母亲故意不喂养婴儿,致使婴儿饥饿而死亡。这一不喂养的行为作为一种不纯正的,与作为的故意具有价值上的等同性,应以不纯正的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