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附条件的合同
案件梳理承诺先吃再买竟被称食霸王药
老林就在一家培训机构给儿子小林报了班,学费两万元,对方承诺高考英语保证过120分。
双方协议约定:若分数低于110分,退还全额学费;若分数介于110至119分之间,退还一半的学费;若考过130分,学员追加1万元给培训机构。根据协议要求,小林必须按照培训机构的安排上课做作业,并参加培训班的考试。若考试不及格,补考一次还不及格,培训机构就不再承担退款的相应责任。
高考放榜,小林的高考英语(含听说)成绩只有98分,老林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要求,却遭到拒绝。老林遂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要求培训机构及其投资人刘某返还学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以案说法
一审支持了老林的诉求,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学费两万元及利息。如果培训机构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刘某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同为被告的培训机构和刘某均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涉案协议书是由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其具备足够的时间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培训机构在签订协议前,已对合同风险有认真、全面的考量。老林基于培训机构的承诺,并出于对其信任,将孩子送至该培训机构接受培训,但最终未获得理想的高考成绩,其损失又岂是两万元可以衡量。因此,培训机构认为小林爸爸损失过低,不应退还两万元的说法明显于理不符。
据此,二审认定培训机构以违反公平原则为由,拒绝履行涉案协议,不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更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期案例所反映的是一种特殊民事法律关系,即附条件的合同关系。无论是教育培训还是商品试用,也不管是减肥承诺还是美容服务,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在合同中都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一方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现行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诉讼之所以发生,往往是所附条件模糊不清,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最终只得对簿公堂。在浙江普陀审理的案件中,史大爷在一家保健食品店购买了一种以“玛咖”为主要成分的功能型营养干预保健品,双方约定“有效果就付款,没效果一分钱不要”。最终因为双方对于是否有效果产生分歧,而不得不打起官司。在这里,把“有效果”作为付款条件却没有说清楚何为有效,就是典型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教育培训中,一些培训机构往往承诺考生在达到相应的分数线后才承担付款义务,就像本期广州中级审理的案例中所显示的那样。在这类案例中,既然所附条件十分明确,双方就应当严格履行合同,如果达到了约定的分数就承担付款义务,否则就不付款,信守合同、一诺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