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照《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要相应地免除或减轻责任。所以,不是有了不可抗力就一定会免除全部责任,免除责任的程度应视施工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业主有过错的,业主还是应当负部分责任,这时候施工方可以就业主承担责任的范围向业主索赔。 再次,业主没有过错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一般共同承担。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