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因果关系鉴定,属于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工伤疾病与工伤关联性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根据人社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
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