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载明抵押物为甲方名下的房子,先签订抵押合同后甲方再对房子进行专修,如果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话,那么对方尚未取得抵押权,那么对方无权拍卖。如果抵押权已设立,那么该房屋的权利是收到限制的,已经设立了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房屋,但是你的装修行为个人认为没有太大影响,如果在原来的抵押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担保的财产范围就是名下的房产的话,那么对于该房产是毛坯还是已经经过装修的都不影响其性质,届时发生不能清产债务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房产进行拍卖受偿,如果装修好那么拍卖的价格自然高,抵押权人更能更容易受偿。还有就是除非有人愿意买下你的房子,那么你的房子就不需要被拍卖,可以要求买受人替你清产债务给抵押权人。另外,关于乙方是不需要支付专修费用之类的,这是两个法律关系,甲方对第三方负有支付专修款的义务,而非乙方,乙方仅仅是出于抵押权人的位置。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