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借条不写利息起诉利息不被法院支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小夏向小朱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在出具借据时小夏只写借到现金若干,未写明利息小朱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且利息也经过小夏同意,就没有坚持要求在借据上面明确利息后小夏逾期未还款,小朱持借条要求还本付息,小夏承认本金但不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小朱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九、打借条时故意把名字写错,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小沈在舞厅与王露相识,其后王露向小沈借款若干,并打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归还欠款本息想不到王露在借条签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王露”写成“黄露”因为杭州话“黄”、“王”同音,平时听别人也是叫她“黄露”,故小沈未发觉签名有误到还款期后,小沈多次催促王露还款未果,遂要将王露到,谁知律师查询的结果,债务人却不叫“黄露”,立案时就遇到了困难虽然律师申请了笔迹鉴定,奈何王露根本就不接传票也不出庭,什么笔迹也不留给对方难以支持小沈的诉请案件最终采用了其他方法解决,但小沈也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如果出借时小沈让复印一下王露的身份证,这类低级错误应该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