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双方属离异后再婚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