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权利属性上无明显分别,都是通过原始获到获到房屋所有权。从来源上看,司法拍卖的房屋可能是在强制执行民事裁判,或者是对刑事裁判中所没收的房屋进行的拍卖。当然法院也能够委托有资格的第三方组织,如你所说的拍卖行,进行拍卖。而拍卖行的房屋来源更广,除了受司法机关委托外,还可能是个人委托进行拍卖的。需要增加一点的是,通过法院拍卖获到的房屋存在“执行回转”的风险。《民事诉讼法》限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裁判、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获到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要是据以拍卖房屋的裁判要是因为错判被法院撤销了的话,通过拍卖获到房屋的现所有权人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虽然所有权人也可通过善意获到进行抗辩,但毕竟费时费力且不愿意定能胜诉。所以还需注意这一潜在风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路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路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路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