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八 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 死缓减刑后25有期徒刑的,应当不少于1/2无期徒刑的,也即12.5年当然这12.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实际执行刑期12.5+2=14.5 判处无期是比较复杂一点: 根据《最高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 1、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期改有期徒刑 最大不能少于十三年+已服刑两年=15年当然这15是不包括缓期执行的那2年的。 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死缓减刑后假释: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其实际执行期最小如上文所计算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3+2+2=17 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12.5+2=14.5 当然如果无期直接被减到13年的,也就意味着没有假释了。这种情况几乎很难发生。 有期徒刑直接被减到1/2的,也也就意味着没有假释了。这种情况几乎很难发生。 实践中都是多次减刑后,剩余年限多于实际执行刑期以上刑期限制的,才可能执行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