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明确乡村集体资产产权。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资产、集体积累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人员所有,不得平调、侵占和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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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集体资产的范围和内容。凡属村级集体所有的货币资本、实业资产和土地含村办公司用地和农民的宅基地均为村集体资产,国家使用集体土地,必须通过合法征用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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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股权设置。将集体资产按人口、劳动年限折股量化到人,建立以产权关系为纽带的股份经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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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申和明确原村办集体公司的性质。撤村建居后,原村集体兴办的各类公司继续存在和发展,其已经形成的股份合作、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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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确改革后的经营管理主体。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依法行使对原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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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资产量化的比例。股份制改革实行“民主、公正、稳定”的原则,以股权的形式明确社员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并限定了量化资产必须占集体净资产“两个80%”的最低限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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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明确改革后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改革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再次制订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明确政策原则的基础上,要求各区、乡镇逐级细化政策,在统一政策原则的前提下,实行因村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