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行政诉讼程序:
1.。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向;二是经复议后向。
的期限:
①单行法律对时间另规定的,按照单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时限为5日等;
②除法律对时间另有规定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③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讼权或者期限的,期限从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权或者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不得超过2年。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2.受理。接到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3.审理。决定立案依法组织合议庭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公开审理。
4.判决。一审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5)造成损失,判决赔偿。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自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对一审裁定不服的,自一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
二审可以作出: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