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判。且仲裁为一审终局,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及人力、物力。但另一方面,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机构不具备国家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需要借助于法院才能实现。且仲裁一裁终局制导致当事人败诉后很难推翻仲裁裁决结果,而法院大多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紧张,不太容易达成提交仲裁的一致意见。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过,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较为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仍需要为此付出诉大量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